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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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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评职论文下载】[摘要]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不仅存在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而且收入规模也很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和履行社会经济职能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实行分税制后,财力越来越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而市、县政府的事权却越来越多。为满足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或运用变通手段,挤占中央收入;或采取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方式来补充财政支出的缺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也使中央收入税基受到侵蚀,引发分配关系的扭曲。取消营业税,并将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全部划为地方税。中央税制改革的一大内容就是全面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以及劳务等相关行业与产业都将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营业税将在实际上处于无税可征的地步,取消营业税制也顺理成章。但是营业税制一旦取消,地方税制中将缺失一个相对主体的税种,地方财力也就失去了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将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部划归地方。 一、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的地方税制过于“老化”。现行的中央税制基本上是1994年制订颁行的,而现行的地方税制中,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少数几个税收条例是1994年制订施行的之外,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大多数的税收条例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制订的,不少的税收条例甚至是50年代初期制订的,如屠宰税条例制订于1950年,城市房地产税条例制订于1951年。这些地方税收条例在制订时也许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是适应的,但是现在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考虑都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了。一些地方税制不但不能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调节作用,在某些方面还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 第二,现行的地方税制缺少主体税种。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规定划为地方税的税种多达18个(而且还不包括共享税),但是除了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是较为稳定的税种外,其余的如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征管难度大的小税种。这些税种的立法精神均偏重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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