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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Mayers持续融资假说下的我国可转债赎回条款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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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管理论文】【摘 要】本文根据Mayers(1998)持续融资假说(Sequential financing hypothesis),以Barnea,Haugen and Senbet (1980)研究普通公司债与Korkeamaki and Moore(2004)研究可转债实证方法,研究自1992至今国内已发行退市的可转债的赎回条款与公司状况、市场环境的关系,建立赎回条款的保障程度与禁止赎回期间为因变量的实证研究模型。主要在分析我国企业发行可转债的融资活动与长期投资决策是否符合Mayers (1998)的持续融资假说。 【关键词】可转债 持续融资假说 赎回条款 禁止赎回期 保障程度 一、理论基础 Mayers(1998)的持续融资假说认为企业发行附赎回条款的可转债,主要在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并非Stein(1992)主张的企业发行可转债是因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解决企业迫在眉睫的财务危机。在Mayers实证研究中发现,当企业开始赎回或强制转换可转债的当年度及随后的几年内,企业中具资本支出性质的投资和对应新的融资活动有增加的趋势,证明企业在持续的使用新的负债,发行可转债有利于企业对投资机会的把握。 二、变量间的关系假设 Korkeamaki and Moore(2004)将赎回条款分为绝对保障、完全无保障、软性保障、硬性保障。在我们研究的42个样本中只有2笔属于完全无保障的可转债,因此将完全无保障并入软性保障的可转债,视保障程度为0。绝对保障的可转债在样本数据中只有3笔,我们将绝对保障与硬性保障的可转债合而为一,并且视保障程度为1。 企业长期财务规划期间通常以五年为期。因此我们以企业发行可转债当年度与之后的四年共计五年的资本支出情况来评估投资型态。当累计资本支出超过或等于发行额的时点较晚,说明企业投资计划持续期较长,在推动投资计划初期,必须确保可转债所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长期庞大的资本支出,在可转债契约的设计中应添加对投资人有硬性保障的赎回条款,使企业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期间相同,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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