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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财产与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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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审计报告】「摘要」提高独立审计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无限合伙制,让合伙人承担最终审计风险,为此,必须让德高、足资、多才的cpa成为合伙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让合伙人中的佼佼者成为董事,拥有重要(非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关键词」无限责任合伙人私人财产创新能力 自“银广夏事件”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要提高独立审计质量,除了要加强专业技术标准的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外,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事务所”)的经济体制从“有限责任制”到“无限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无限责任制,又叫无限合伙制,包括独资(sp)、普通合伙制(gp)、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和有限合伙制(lp),在这些合伙组织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事务所合伙人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一个优秀的合伙人制度安排要求合伙人必须是私人财产殷实、创新能力很强和道德高尚的注册会计师(cpa)。 一、合伙人是有限理性的机会主义者 我们知道,事务所是“人合”重于“资合”、“社会公信力重于营利”的社会组织。这里的“人合”,实质上是指在无限责任制下,承担事务所“最终风险”的人(也就是事务所的合伙人)的全部私人财产(无论是否投入了事务所)的合作。 任何组织,无论成立它的目标如何,都需要一个能承担该组织的活动所引起的最终风险的人。说到底,这个(些)人一定最终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在经济学中,人是有限理性的(西蒙,中译本,1989),存在机会主义倾向(williamson,1975,1985)。 在西蒙看来,“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1)适合实现指定的目标;(2)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同时,人又不是完全理性的,只是“有限理性”的,即,人的理性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他所处的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自身的生理、经验和其他知识等方面的约束,使得他们不是全智全能的,在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过程中,总有犯错误或行为不当的时候。 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会使得人有机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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