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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审计业务不宜急于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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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审计报告】安然事件使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与其独立性的关系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纷纷把目光转移到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剥离上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也应采用这种作法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呢?考虑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不宜急于将这两种业务剥离。 一、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剥离并不能完全解决独立性问题 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剥离形式通常有两种:(1)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部门分别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这种职责的分离使注册会计师不再审计由自己提供非审计服务的那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2)由相互关联的主体分别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基本作法是将非审计业务剥离后形成两个形式上独立但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务所,两者的名字不完全一致,但又可以使人们辨明两者的裙带关系。 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是出于对双方切身利益的考虑,是一个企业的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在第一种剥离方式下,尽管由不同部门分别提供这两种服务,但它们仍同属一家事务所,必然要服从该所的整体利益和要求,若该所与企业合谋作假,这种形式上就不独立的作法根本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受到损害。而第二种剥离方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形式上的独立性问题,却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独立于被审单位,因为拆分后的两家事务所(假设a拆分成b与c)仍然有裙带关系,在业务上必然存在各种微妙的联系,b仍然有可能对由c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一家企业进行审计,所以这种剥离仍然很难取信于公众。 二、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剥离的弊端 1、如果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那么由此带来的社会效率的损失是十分高昂的。根据“知识溢出效应”(simunic,1984),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知识,可能向审计产品“溢出”,从而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产品的效率,使社会总成本得以降低。笔者认为,反过来审计服务同样也会给非审计服务提供某些线索,减少非审计业务的边际成本,这样两种服务的相互作用就可以同时改进审计质量和非审计服务的水平。若将两种业务分开,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提供,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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