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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两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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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论文心得】
作者:[王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现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存在两处不尽合理或不够完善的地方,现提出与大家探讨。 一、应以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为基础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现行会计制度关于股权投资差额计算的规定是,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取得股权时,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即如果不区别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那么均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为基础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和股权投资差额可能不准确。事实上,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①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②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③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从实际情况看,《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计算方法对第①、第③两种情况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是正确的,因为这两种情况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都没有发生变化;但对于第②种情况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若采用同样的方法来计算,就有些问题。 从第②种情况来看,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了变化。若投资企业仍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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