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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几项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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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学论文】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根据该定义,会计上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呢?众所周知,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从企业外部租入,是租赁行为的对象,租赁的法律实质决定了这一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这显然不符合“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资源”的定义。然而,从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看到,由于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包括了出租方购买出租物的所有成本和一定利润,并且其租赁期一般覆盖租赁物可使用的大部分期间,以及在租约到期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优先廉价购买租赁物等,这表明和出租物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至承租方,其实质上已经控制了租赁物。因此,须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 2.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方法,关联方关系的交易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做了规范。但对“关联方关系”却没有具体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环境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在这一判断标准中,后一段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如一家母公司同时控制了两家子公司,则不仅母公司与这两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税方关系,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再如,某人同时在两家公司担任关键管理职务则可以将这两家公司视为关联方。但“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不视为关联方。 3、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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