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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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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论文】2001年1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的有关内容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但仍有一些问题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笔者就此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成本确定问题 投资准则对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定议投资,其投资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厨价值的差额的处置及将来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处理都作了规定并通过举例具体说明了有关的会计处理过程。但这些都足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例,并没有涉及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笔着认为,企业在以存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具体讲:当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按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当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投资转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转出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为l2n万元,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4041000元;贷:原材料10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04000元,资金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0元,递延税款66000元。 如果企业投资转出材料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投资成本主90+17=107(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404000元,营业外支出1000000元;贷:原材料100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元。 二、企业短期投资时取得股利的问题 投资准则规定:企业短期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其投资成本应为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后的余额,对已宣告发放的股利作为应收股利处理。同时还规定,企业在短期投资期间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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