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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具体准则修订前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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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的选题意义】财政部对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队《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五项具体准则进行修订后,已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内容进行比较,以便于理解实施。 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企业范围内执行。1998年12月,根据反映企业现金流量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编制情况,财政部以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性来看,这次又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租赁收入应确认当期收人的规定,取消原“收到租金”项目的内容。笔者认为,这项内容可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 (1)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同理,该项内容可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为简化编制报表的工作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再将支付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单独列项反映,取消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归入新设置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由于投资方股权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与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一般都形成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此,取消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反映。 2.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不再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取消“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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