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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警察机构设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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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本科论文】【摘要】我国的一些警察机构设置违背了警察机构的性质,称谓不科学,管理体制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在一些需要警察管理的领域警察机构缺失,故应对科学合理设置警察机构,改革管理体制,称谓要名副其实。 【关键词】警察 机构 设置 探讨 “机构设置是行政组织的核心,是决定行政效率的关键”(1),同理,作为国家的武装治安行政力量的警察机关来说,警察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也是决定警察机关效率的关键,因此,如何设置警察机关以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是中国大陆地区(简称中国)警察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目前警察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警察机构的设置违背了警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警察机构就是明显地例证。警察是国家的武装治安行政力量,在《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定的审判机关,因此,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警察机构违背了警察机构设置的科学性,“马嘴安在驴头上”,不但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机关化的倾向使其在工作中分散精力影响其自身法定职能的行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也使其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财力加强其内部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更使其对这支人民警察队伍难以开展有效地执法监督,即“自己的刀难割的把”。 2、有些警察机构的称谓不科学,既不能清楚表明警察职能,也和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称谓相混淆,使公众对其职能难以理解和对其性质难以区别。首先、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因属司法行政机关,故有的公众和官方对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称呼为“司法警察(如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但“司法警察”难以表明其性质和职能。 监狱是我国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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