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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自杀行为的分析、探讨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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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人类行为中还有什么比自杀更特殊的呢?动物的“自杀”是荒唐的,只有人类才会对自己的存在进行思考,而后决定该延续生命或是结束它。一部分人做出了不再的生存下去的决定,于是便在疾病、衰老或战争到来之前选择离开人间。他们疯了吗?还是只不过证明了自己拥有对生命的最高掌握权?生存或是死亡,这不是问题所在。 如果我们生存下来,是因为我们必须生存,以此来颂扬上帝并造福社会。 (马克思语) 每年我国有28.7万人自杀身亡。自杀死亡已经成为国民第5位最重要的死亡原因。其危害与后果极为严重,而在劳教场所内发生劳教人员自杀死亡事件的危害与后果尤甚。 就劳教人员自杀行为,笔者参考了近几年来劳教场所内部分自杀案例,试图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探讨劳教人员自杀的诱因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自杀的途径和措施。 一 劳教人员自杀的心理过程 自杀是指主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的自杀,其背后都有心理机制在推波助澜。社会因素、生物学因素、病理学因素等均须通过影响人的心理因素才能发挥作用。不可忽视的是,劳教人员的自杀行为虽受制于一般的自杀心理规律,但更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劳教人员的心理特点所决定的。 自杀的心理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杀动机的形成。个别劳教人员在遇到挫折或打击时,为逃避现实,将自杀作为寻求解脱的手段。有个案例反映:自杀者借自杀作为对自己因做错了事而产生的悔恨、惩罚,作为自罪自责心理的补偿。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新收容的“一进宫”劳教人员身上。如,有一名学员,在社会上各方面都很出色,因一时失足,被决定劳动教养后,不能正确面对自己的罪错,一直不能融入教育改造中,自感对不起父母、妻子和子女,在强烈的自罪自责心理驱使下便采取自杀行为。此外,有的劳教人员把自杀作为报复手段,从而使有关的人感到内疚、后悔和不安。如一位学员的父母因离异,两人均对他的学习、生活不闻不问,他首先是吸上了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后,父母就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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