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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驻所检察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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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按《看守所工作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检察机关驻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的今天,如何确保被羁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 一、对收押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并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驻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收押、释放活动进行监督,就是保证收押和释放依法进行,做到不枉不纵。作为驻所检察部门,具体做法就是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收押关”,纠正非法羁押现象。收押犯罪嫌疑人时,要检察收押是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检察收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属于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不该收押的人;是否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把好“期限关”,纠正超期羁押现象。看守所羁押的对象不同于监狱,是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人在未被定罪以前,享有我国公民除人身自由以外应当享有的其他自由。司法机关为了查证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实施。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限制地羁押,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各种犯罪,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羁押的期限实行监督。对羁押即将到期的在押人员,驻所检察部门应及时检察看守所是否向办案单位催办;接到看守所羁押超时报告书后,要向检察长报告,并立即口头或书面向办案单位催办;对延长羁押期限的,要检察办案单位是否有完备的法定手续。对实践中,对少数办案人员不遵守办案期限规定,造成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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