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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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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我国法院的庭审方式改革中,推行当事人主义和言词辩论原则是关键,而作证制度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又是重中之重。可以说,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不解决,庭审方式改革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然而,这一问题却是法院长期备感困惑且又无可奈何的,其现状至今很难令人满意。本文作者透过我国司法实践作证中三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进行了深入地剖析,精辟的论述令人三思,尤其是大多数人对此“见怪不怪”,叫人警醒。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社会各界包括每个公民都要担起自己应尽之责。毕竟法治建设是一项关乎社会大众的事业,人人都是受益者,因而人人也都有责任来推进这一事业。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国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这种无视法院权威的状况可以说是十分惊人。然而,由此得出证人不作证的结论就大谬不然了。因为在不向法庭作证的同时,证人却鲜有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警察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一般说来证人都会按时赶到,老实接受询问。因此,侦查阶段警察询问获得的书面证言却总是不会缺少。 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这就将各国的通例颠倒过来了。因为作证制度的普遍要求是:证人必须向法庭作证却通常有权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这种颠倒,不可不谓是我国作证制度之一大怪现状。 为什么出现上述现象?首先,这是因为强制力量上的差异。一方面,法院缺乏威权。由于法院缺乏惩治不到庭证人的手段,使有关法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成为一种仅具象征意义而缺乏实效性的宣言。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和检察官手中具有强制性力量,足以使任何公民感到威慑,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使这种强制变为现实。其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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