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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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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下载】一 女性被害现象种种(一)家庭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有些家庭因财产分割,夫妻婚变,赡养老人等纠纷酿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尤其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从受害妇女到妇联投诉的数量看,数量最高的地方占妇女投诉总数的57%;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因遭受暴力而离婚的,最高的地方占离婚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据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据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占全年信访投诉数量的35.2%,1996年增加了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22.54%.沈阳市妇联接待因家庭暴力上访的,1994年占上访总数的25%,1997年占上访总数的35%.本溪市1996年比1995年上升26%,1997年比1996年上升6.3%.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轻者拳打、脚踢,往往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受伤;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后果。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因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往往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杀人、伤害的犯罪道路。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就有14起,占该庭全年审结重大刑事案件的3.9%。统计表明:家庭暴力行为正逐年上升。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有些受害妇女为了顾全名声和家庭完整,对家人的打骂、虐待不敢争辩和反抗,更不敢告发,采取逆来顺受和一再忍让的态度,长期处于身体、心理、精神倍受折磨痛苦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亲情掩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的“亲和力”,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反复经常出现,女性被害诱导性和被害易感性由此膨胀。 (二)“婚内强奸”。我国司法制度历来对婚内夫妻性生活持宽容态度,无论立法还是执法,以往绝不将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频繁,仅山西省某市所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中,系丈夫强暴妻子而引发诉讼者即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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