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隐私权及其刑法保护
|
|
【刑法学论文】「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之一种。人们欲求内心世界安宁和宁居环境的精神需求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文章首先探讨了隐私及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文,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作了一些分析和思考,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隐私;隐私权;刑法保护 现代社会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立法上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才刚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戴斯(louis d. brand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后,隐私权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可。[1]从此以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在当今科学技术,尤其是在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迫切,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的重视,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一、隐私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 关于何谓“隐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2](2)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3)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4](4)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4628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