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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人的公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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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9月4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死刑。这个学生在今年1月参加乡镇公务员的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五,但是到了4月,他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于是,他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询问经办人干某,得知自己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与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 有关的报道说,宣布判决那一天,周一超的一些同学来了,一位同学说:他要不是好人,我就不来了。周的寡母在法庭内外凄凄惶惶的样子,令人泪下。判决宣布后,受害人的亲属当庭鼓掌,而周的一位女同学则对此恨恨地说:“真是没有人性!” 这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细节,但是很触动我:在决定一个人的生命的问题上,人的感情、倾向、价值决断,竟然是这样矛盾冲突, 这样水火不容啊! 此事涉及死刑的公正性问题,或者说,实在只是人的公正感的问题,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话,是“死刑的德行”问题。“死刑的德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2000年举办的一次讲座中的题目,后来编入北大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法治的使命》一书。应该说,这次讲座对我的观点影响较大。 在我看来,周一超犯罪的恶劣情节,应该被判处最高刑,如果最高刑就是死刑的话。但是,最高刑不见得就一定是死刑。因为,死刑也许并不像我们一般认为的那样公正。 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无论是出于冷静算计还是情绪激愤,无论他以前恶行累累还是表现尚好,它都不仅是这个人对那个人的生命的错误的价值判断,而且是对人类生命的错误的价值判断。国家对杀人犯判最高刑,就是对人的生命的价值判断-生命价值最高;但是这样的价值判断,以剥夺另一个生命的形式来体现,本身就是一种逻辑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有一句话,“杀戮不能成为另一种杀戮即死刑存立的理由”,就是揭示这种矛盾。 再说公正感:我们今天认为“以眼还眼”,这个人把你的手砍断你就把他的手砍断,是公正的吗?这在远古血亲复仇的时代,都是公正的,但是在现代就不公正了。这是为什么?许多人没有想过,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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