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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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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当前,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正在全国深入进行。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之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有何异同?它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识别并有效地预防、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社会犯罪学的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并作为立法罪名,是我国立法的创举。那么,为什么不将其规定为同一范畴的“黑社会犯罪”?正如立法说明所指出的:“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那么,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是什么状况,它有何本质属性? 首先,让我们探究“黑社会”一词的概念来源。在我国规范语言中,“黑”指秘密、不公开,“黑社会”多指违法的、黑暗的和反动的群体。作为外来语“黑社会”(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又被译为“犯罪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或称为犯罪辛迪加、犯罪托拉斯。国内外对黑社会的认定有共同点,即认为它是地下的、隐匿的、从事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换言之,黑社会,指的就是犯罪社会,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有其结构,即人们相互间关联的方式,如社区、单位、组织以及人们的角色分工、制度的设置;社会有其运行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以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还具备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整合、交流、导向和继承发展的功能,由此构成整个社会体系。黑社会是已经具备了这些正常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 首先,这些犯罪组织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实体结构。一般有大规模的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联合体,并多为地区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不少黑社会已经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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