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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上诉期间对其共犯的羁押是否属于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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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内容提要]: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而其他共犯未被判处死刑,但仍被羁押的情况经常遇到,死刑上诉期间对其他共犯羁押是否属于超期羁押,应因案而宜,不能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主犯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而其他共犯特别是刑期较短的共犯放弃上诉权,那么,死刑被告人上诉期间是死刑被告人应享有的法定期间毫无疑义,而这一法定期间对于其他放弃上诉权被羁押的共犯来讲是否属于超期羁押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笔者就此问题略抒己见。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其他共犯放弃上诉,如果其他共犯放弃上诉而使判决生效,那么不应认定死刑被告人上诉期间构成对其他共犯超期羁押。 从刑事实体规定来看,共犯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也应贯彻到刑事诉讼的活动中。从刑事程序规定来看,尽管现行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但这一规定脱离了司法实践轨道,不仅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而且也被高法、高检、公安部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操作规定所“推翻”。司法机关根据高检会[1998]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2)”项关于“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解决了仅仅依靠刑诉法第186条“的规定所无法解决的在实践中存在的共同犯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经常会遇到主犯可能被判死刑而负案在逃、其他共犯被判有期徒刑而交付执行刑罚、主犯被抓被判死刑提出上诉、被交付执行刑期较短的共犯已执行完刑罚的情形,司法机关针对死刑被告人上诉”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对全案”一并处理“却要因案而宜。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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