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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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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习总结范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启动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因为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所以又叫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确立再审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将使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目的。 一、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弊端 1、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督的第一位的职能。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因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3、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2年,这样。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乃至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反复再审,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当事人的精力,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受到了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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