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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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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论文】在撰写《论“红色物权法”的“红配绿”——基于正义理论的视角》一文后,笔者再写此文,仿佛是受某种良知的推动。这种良知,源于笔者对财产属性的学习和观察,使我确信一个设计不良的社会财产制度,会侵扰公民人权和自由,损害社会和谐,危及国家发展,最终不导致民族振兴而是导致崩溃衰亡。对一个力争获取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国家,物权法的制作,本身是一种兼顾现实与未来的高技术立法活动,考验立法智慧。这个考验性的命题,集中可以表述为――物权法能否为国家发展进步留下制度通道。 我分明看到《物权法草案》在向一条危险的道路上行走。立法盲动,导致许多法律思想家陷于沉默,而对《草案》的公开异议,包括希望《物权法》成为 “暂行法律”、“试行法律”的种种委婉建议,潜在地说明该法的制定,的确已经脱离人类法律文明的时代水准。如果将《中国物权法草案》换名为《罗马尼亚物权法(1986)》,或者将其换名为《波兰物权法(1956)》,哪个神仙能够猜得出来,它的制作是在21世纪建构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这就是说,作为立法技术人员,必须反省立法目的,具有与时俱进的“法头法脑”――那种不顾社会演进趋势、不讲立法技巧的物权法立法方式,是陈旧的“法头法脑”。 一、物权法与宪法 立宪和立法是有区别的,不宜将立法简单等同于“立宪”。在国家不断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的社会环境,这种区分观念的建立,尤其必要――既不宜将物权法制作成为违宪法律,也不宜将其制作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障碍,损害物的利用关系。一种兼顾过去与未来的物权法,一种纯粹法律规则,是这个变革时代的需要。如果说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物权法作为可执行法律,应具有更强技术性,成为一种可操作规范。但是,我们仅仅在《物权法草案》中看到对“宪定公有制”祥林嫂式的喋喋不休,仿佛不这样,中国的“国有”不动产就会从治理机构的掌控中溜之乎。这展现了一个精神没有康复社会,流行的“所有权迷恋症”。这种精神症候,既时常发作在民间,也时常发作在国家治理场域。 被20世纪前代人类钟情的“所有权理论”,并不契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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