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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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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论文】一早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月11日会上,确定由我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篇。当时我即感到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不成功的经验之外,现有的稍有影响的民法典,均没有把知识产权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华盛顿会议上,各国与会专家在“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如今我们要突破这一共识,在理论上及立法技术上均可能有一些风险。所以,在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的起草与修改,仍旧采取十分谨慎的步骤。一般条文,至少要有外国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立法例;有一些不同意见的条文,则至少要有国际公约中一例或者外国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中的5个以上的立法例。 到2002年4月,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一共起草了六章,控制在百条之内。 起草《知识产权篇》六章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世贸组织多哈会议部长会议声明知识产权部分200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1996、《商标示范法》等;欧盟知识产权指令(2000)包括版权、专利、商标;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2000年《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8;《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1999;澳大利亚版权法2001;德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1998;瑞士《版权法》199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1998;美国《版权法》1998、《专利法》2000;英国《专利法》1977;英国《版权法》1988;爱尔兰《版权法》2000;日本《专利法》2000;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起草初稿后,书面征求了下列专家意见:世界贸易组织“投资与知识产权部”主任欧登(otten);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现任主席威尔玛(verma);德国马普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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