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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隐私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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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有关的论文】自1890年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深入。同时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以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谋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呈持续增长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新闻侵害隐私权而引起。其中又引发了新闻自由权与公民人格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等等权利的冲突。由于我国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新闻立法又存在许多空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结果可预测性低等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新闻法的创制、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举措的逐步推进。本文拟对新闻侵犯隐私权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隐私和隐私权 (一)隐私的概念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则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⑴ 根据通说定义,隐私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受他人干涉,即所谓“隐”。隐私包含三种形态:一是私人活动,它指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而言的,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社会交往、夫妻生活、两性关系等;二是个人信息,它指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历史污点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身体的隐密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电话等。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是由1890年由美国学者莎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替斯在《隐私权》一文中率先提出的,此后,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理论探讨越来越广泛、深入。对于隐私权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说法。国外较典型的有“信息说”和“分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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