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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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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年论文】随着人类社会工业文明的发展,交通运输能力也在迅速地提高。时至今日,汽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汽车的销售量迅猛增长。然而,由于我国道路条件较差,以及道路混用等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害后果十分惊人,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 何谓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呈现出迅速上升的趋势。为更好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下面就此类案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法规,具有特别法的性质,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讲,又是一部新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此,学理上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国外现代侵权行为法的通行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规定,机动车肇事导致行人伤亡的,即使行人的责任是全部,机动车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此表明,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我个人也比较赞成这种观点。理由是过错推定原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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