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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私法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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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法学论文】五、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定位:国家所有权物权法规范问题上述对于国有财产或公共财产的规范模式是以私有制或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国家的普遍作法。那么我们以公有制为基础国家的物权法是否应当以公有制的两种所有权形式为基础呢?或者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规范可以直接纳入物权法规范呢(为了讨论方便,本文仅涉及国家所有而不涉及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作为规定社会中所有具有财产属性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普通法,自然应当将各种类型的物和及其之上存在的所有权形态纳入其中。因此,物权法应当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所有权形态纳入其中。在这方面,作者十分同意这样的看法:“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现实,……如果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据悉规定,则现实中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的问题将在物权法中缺乏法律依据,这不仅会使一些财产权的纠纷因缺乏规则而难以解决,同时也会使一些财产关系因不能获得法律上调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物权法存在着明显的漏洞。”[13]问题在于如何将国家所有权纳入物权法规范。是沿用过去那种,将所有权区分为公民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加以分别规范,还是建立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使这些所有权准用于物权法所确立的原则。 作者认为,我国仍然应当建立以个人或私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法体系。这是因为物权法要确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物权制度,而市场经济对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便是可以自由流转,物权法应当是关于可自由流转的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规范体系。而这种物权只能是私权性质的物权,而私权性质的物权一般只能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因此,我国的物权法亦应当建立一套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取得、保护、他物权设定等规范体系,以使所有具备私权性质的财产所有权都可以准用于个人所有权,因而使各类财产所有权都能够得到一体的、平等的、强有力的保护。 对于我国公有制下的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作者认为首先应当区分出交易物(或可私有物)和不可交易物(或公有物),将不可交易的物或用于公共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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