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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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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年论文格式】摘 要: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当前我们构建中国审前程序,应在比较中、美、德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上,借鉴美、德立法经验,对民事诉讼失权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释明权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司法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近乎同步地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这一切源于所谓的“司法危机”。各国为解决司法危机而进行的改革,必然会相应地引起对司法理念的调整,而任何改革方案或改革措施的出台也必然在本质上贯彻着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大体而言,各国民事司法理念晚近比较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从实质正义到分配正义、从当事人控制诉讼到法官控制诉讼、从争议解决方式的单一化到多元化。(1) 在新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下,各国诉讼制度呈现出新的动向,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日益重视对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审理集中化乃当代美、德、日等各国,在构建诉讼审理方式或运作机制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1](p211)为达到审理集中化的目标,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在20世纪末以来因应司法理念的转变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90年代初,推行以“一步到庭”为先导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90年代末,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对“一步到庭”进行“否定之否定”式的反思,重新审视审前准备。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尚未形成独立的程序,确切地应称之为审前“阶段”。本文通过比较美国、德国的审前程序以及我国审前阶段,提出构建我国审前程序的思路。 一、 中、美、德三国民事审前程序比较 (一)审前程序的价值和功能 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的功效,把庭审的主要资源配置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之中[2],即促进审理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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