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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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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提纲范文】最近,来自立法机关、审判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部门或行业的专家、学者对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本文就讨论中涉及证据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介绍,并就其中争论的观点发表一些管见,期盼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有学者认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那么就很难协调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能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之内来考虑证据法的内容设置。我认为,很难将我国立法建制简单地归属于大陆法系模式。因为具有上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法系随着清王朝的衰败而寿终正寝,随即从清朝末年到后来民国时期,我国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大多通过日本受到德国、法国的影响,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曾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再由于中华法系本身就有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的传统观念而与大陆法系更相接近,但绝非因此而认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更因为,我们有具体的国情、现实的国际环境以及20年法制发展的特殊轨迹,而这都要求我们要努力借鉴一切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司法经验来创建我们的法治社会。因此,卸除一切不必要的历史包袱来实现这一目标则是我们最理性的一种选择。 就是在制定证据法上来看,近十年来,我国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终极目标上尚未取得显著的成效。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传统习惯上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做法不无直接的关系;另外,就我国现实国情与法官普遍的业务素质而论,我们在诉讼法上缺乏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证据规则来引导法官判案。正是缺乏这样一套证据规则来调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因此无法真正使依靠当事人来推动整个诉讼程序的发展与法官作为程序管理者的程序构架落实到位。实际上,现在讨论制定民事证据法问题,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与强烈呼唤才是提出这一立法命题的原始推动力。因此,我们的确无法从历史传统的角度来寻找其答案,来论证其合理性,而必须现实地做好这份答卷。在立法模式上,我赞成制定单一的民事证据法,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现实历史阶段体现了当代社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社会分工不断细腻与完善的特点,这种趋势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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