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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协作: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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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写作】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律师权利的构造及其保障程度,基于此,我们今天在这里所探讨的辩护主要是在辩护律师的辩护这种语境下进行的)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对于确保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借此机会,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之现状予以反思和检讨,并就二者关系的重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的现状分析 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诉与辩护关系是一种不平衡的对抗关系。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构造上极力想营造一种控辩之间的平等对抗环境,但是遗憾的是立法的规定只是为辩护提供了一种相对平等的对抗机会,即对抗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权力和权利的相对平衡。究其原因,是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虚置、刑事审前程序立法上追诉权规制机制的欠缺以及辩护律师权利构造的不完整性等。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的虚置,贬低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又最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它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的国际准则,被国际社会视为“人权保障的基石”,而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予以确认,有些国家甚至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如美国、日本等。实践证明,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利,实现控辩之间的平等对抗,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基于这一原则,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明确划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承认立法的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毋庸置疑,由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不愿意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并且否定被追诉者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沉默权,所以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得到根本确立和保障。而相应的使辩护律师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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