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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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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首先,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状况看,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处理刑事案件依照刑法和其它刑事法律法规定罪量刑;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法经济法和有关政策分清是非,明确法律责任”。这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习惯”审判原则的写照,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面对这种现实,与其对现实存在着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遮遮掩掩,敢用不敢言,不如正视它,规范它。 其次,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全部囊括和规则化,再准确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现实社会的生命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再者,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发展着的,稳定的法律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示出它的滞后性。法官虽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规则或者以无规则为理由拖住历史的脚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默守陈规,也不是抛弃规则,而是更好地运用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与现实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更加完善地体现出法律规则的神圣。为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无疑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需。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具体的案件,一审结果和二审截然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又会得出不同结论。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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