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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兼论破产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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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不再是冷僻的话题,特别是199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以来,企业破产步伐加快。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1625件,超过了自1998年1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而且近两年这种势头有增无减。作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享有债权的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企业破产理应得到债权人广泛支持,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许多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对企业破产已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有的银行甚至以实行破产高风险区信贷制裁策略来对付企业破产,以致产生了一种债务人希望破产债权人害怕破产的怪圈。在每年上千件的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大多为债务人,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则寥寥无几。 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市为例,该市法院1997年审理破产案件27件,债务清偿率平均也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范破产,为企业优胜劣汰提供司法保障》,《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造成破产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三是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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