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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体系的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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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摘要:针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其审查体系的不完善,公民的权利往往其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状,通过审视我国当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应建立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探讨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全面设想构建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体系。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查;司法审查;审查体系 自从2003年孙志刚案件的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加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呼声越来越高。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一般情况下,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权益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和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司法救济成为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最后防护线或保护屏障。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审查体系不完善,司法上的制约无力,现实中,公民的权利往往为抽象行政行为所侵害而得不到救济。这种现象与我们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文明政府”的理念格格不入。加之我国行政立法乃至整个国家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起步晚,存有经验不足、程序上缺乏严格规范和制约;且政府行政部门长期习惯于通过颁布文件的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等因素;一时间,行政领域则呈现出行政机关“立法”膨胀,规范之间冲突无序,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国家的行政法治文明最终也将成为虚幻,因此,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体系。 一、审视我国当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的。 首先是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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