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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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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论文】关键词: 外交保护 公司 股东 编纂和逐步发展内容提要: 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就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进行了编纂和“逐步发展”。草案在公司国籍的确定,对股东提供外交保护的条件,以及用尽当地救济等方面的规定,既建立在已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又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了发展。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增多,我们必须重视利用草案的有关规定来保护海外本国公司和投资者。 自1996年将“外交保护”列为适宜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已就此专题先后任命了2位特别报告员,[1]提交了7份报告。2004年,在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上,一读通过了包括19个条文的草案及其评注;随后,该草案被发送给各国政府以征求评论和意见。在收到各国政府的评论意见[2]及进行讨论之后,2006年5月30日,在第2881次会议上,委员会二读通过了该条款草案及相应评注。在第2909次会议上,委员会建议大会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 虽然外交保护在国家间的实践中存在很长历史,但正如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所显示的那样,这一主题仍然是国际法领域中一个“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专题。委员会二读所通过的条款草案,一方面汇集了外交保护领域大量的国际习惯,另一方面,在很多方面,其属于“逐渐发展”的内容。有关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同样具有上述两个特征。 长期以来,关于外交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国内实践部门与学术界一直关注不够,以至于对一读通过的草案,我国没有发表任何评论与意见。只是在二读通过之后,相关草案在联大法律委员会进行审议的时候,我们才发表了相应评论,[3]从而丧失了最早参与相关主题“立法”的机会。 但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增多,对海外本国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我们理应深入地研究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相应对策。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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