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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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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写法律毕业论文】
诺齐克(Nozick)是罗尔斯正义论最著名的一个批评者,他在《正义论》出版之后三年推出了他的力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这部著作又一次震动了学术界,使人们对 “政治哲学死亡了吗?”的问题更倾向于做出否定的回答。诺齐克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必要?如果有必要,它能管多少事情?如果管事太少,它对人们是否还有吸引力?对这些问题,诺齐克是从道德的观点进行考察的,即对上述问题都要提出道德上的论据而非别的性质的论据,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能够得到合法性的证明,而这种国家简单说来就是一种主要限于保护性功能的国家,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政治功能方面分歧不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次序的考虑。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呢?即能否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诺齐克这种权利理论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按照诺齐克的思路,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持这些官员实施国家的维持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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