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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卖淫法无明文规定也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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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个人简历范文】 时间追溯到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在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有人从事同性卖淫。经调查,这家演艺中心的老板李宁、沈莉瑶夫妇,从1997年起,就在南京市玄武区开办同性恋者酒吧。为了招揽顾客,李宁还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聘“男公关”的广告,纠集了大批20岁出头的“男公关”,从事同性卖淫的勾当。短短数月内,李宁从中牟取暴利十几万元。 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李宁等人。然而,检察机关经过再三研究,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罚原则,认定李宁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等罪名。此案的特殊性最终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接到指示后,再次展开抓捕行动。2004年2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2004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这起组织“同性卖淫”案发生后,立即引起了法律界的密切关注。争论的焦点是“法无明文规定”能不能定罪?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依照现行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作出明文规定。辩护人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针对这种观点,一些法学界人士则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说明就不能给一些犯罪行为定罪,至于该不该定罪?该怎样定罪最终还得由法官和法院参照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作出判断。不少法律专家倾向于组织同性卖淫构成刑法上组织卖淫罪的观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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