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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三位一体”建设应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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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其他论文】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要求,但由于各级院对此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在落实上多有偏差,因此,有必要明确“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的标准、程序和要求,防止带有倾向性问题的出现。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建设提出了“三位一体”的要求,即建立和完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检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强调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各地反响较大,行动积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级院对“三位一体”长效机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高检院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单位对“三位一体”的理解不同,特别是“三位一体”突出强调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使得一些单位盲目地添设备、搞软件,并纷纷宣称自己建立了“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一些基层院重复开发软件、造成资金浪费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的标准、程序和要求,防止带有倾向性问题的出现。 ■“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的标准 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检院各业务部门以及各级检察机关也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各项业务工作规则和标准。因此,建立“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的重点,是如何把这些业务工作规则和标准落到实处,充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此,应建立“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的标准。 一是机制本身的标准,这一标准必须由高检院来制定,要明确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应达到的水平和程度,而信息管理应达到的水平和程度应该根据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的要求而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必须把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业务工作是中心任务,队伍建设是根本,信息化建设是保障。”这是对“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的内容以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者关系的高度概括。 二是机制的内部运行标准,指各项工作流程、环节的标准。这一标准应该由各级检察机关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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