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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预防监督效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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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评职论文下载】
检察预防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所进行的预防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予以打击和监督。打击本身就是一种监督,预防也是监督,而且是在打击基础上的监督。检察机关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自然延伸。 回顾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来这些年的风雨历程,我们紧紧围绕检察职能行使检察权,结合办案开展预防: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部位、规律进行分析、宣传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方法;根据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向发案单位提出防范措施;根据发案单位在体制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应该说,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作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护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可是,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尽管我们坚持不懈地致力于职务犯罪预防,但职务犯罪案件仍节节上升,其职务高、数额大、手段更加隐蔽的特点愈加突出。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检察预防工作的否定,但现实却又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职务犯罪案件的上升固然与社会诸多因素有关。如新旧体制交替、经济转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民主与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人的总体道德水平下降等等。但笔者以为,当中还有两点重要原因不容忽视: 一、国家权力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监督。目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各种廉政措施、制度,通过教育、宣传和行政等手段促进他们的自律意识而形成的一种内在制约体系,这种监督手段虽说是必要的,但却依附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缺乏外在的强制监督制约,而这种外力监督机制的优势恰在于它的客观性和强制性。虽然我们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大都设有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职能部门,但由于这些部门的监督权力往往是控制在被监督者的手里,是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故监督乏力,乃至权力失控。更有甚者,一些监督机构的人员本身也利用手中权力大搞不正之风,使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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