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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公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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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题目】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各级公诉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侦查监督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如某县检察院自2001年4月以来,共追诉漏犯36人,追诉漏罪20条,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30次。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现有的法律条文强调的都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并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二是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诉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将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使得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三是侦查机关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如刑事犯罪案件增多,侦查机关在警力和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案件有较高质量,拖延办案期限时有发生,尤其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迅速处理,以致延长了整个案件的诉讼时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四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权。五是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目前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则还有一部分没有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为时过境迁无法取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 面对这些突出出问题,采取什么措施来加大侦查监督的力度呢?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落实: 一是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并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公诉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审查起诉案件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侦查监督任务,没有完全担负起来,这是由于对侦查监督的职能认识得不够,对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落实的不够,“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针对此种情况,就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加大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三是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目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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