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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财产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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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经济学论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各种承包制基础上,对农村进行深化改革和对农业进行综合开发和发展二、三产业中,新涌现出来的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从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农民、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分别以土地、资金、设备、技术等不同生产经营要素参股,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这类形式产生的时间比较早,有的在80年代初期就发展起来;分布面也比较广,各种地区和各个产业部门都有建立。另一类是社区集体经济把股份制引进集体产权制度,通过对生产性集体资产评估、作价、折股,将一部分或全部股权,采取售股、扩股、无偿分股给社员个人等办法,把社区集体经济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这类形式是1987年首先在广州市的天河区、白云区和深圳市的宝安区、龙岗区、罗湖区搞起来,近年来逐步在中山市、南海市、顺德市、番禺市和广州市黄埔区等地有所发展,但数量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广东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日益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的共识。 但是对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在所有权、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做法,怎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发展的要求,人们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分歧比较大,反映在具体做法上有的甚至是截然相的反的。这主要地表现在,有的地方规定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必须是:(1)股东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和劳动者;企业雇工,其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合作成员人数;(2)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股份分红不能超过规定的比例;(3)采取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多种分配形式。股份合作企业若果不执行这些规定,就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有的在地方规定:(1)按照户籍关系是否在社区集体组织,界定那些人应享受股权分配资格;(2)分配给个人的股权,不能继承、转让;(3)户籍关系外迁或死亡注销,集体要收回分给社员的股权,人口增加要给社员增分股权;(4)要留出部分公股,不能将全部股权分给个人;(5)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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