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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混业金融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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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经济学论文】[摘要]随着银行业三大法的通过,2003年轰轰烈烈的金融改革划上圆满的句号。解读三部新法的内核,除了职能划分清楚明晰,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确立,那就是业内一直关注并呼吁的混业经营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业界普遍认为,一个混业经营的时代正在到来。从世界范围来看,混业经营已成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事实上,在我国,众多企业对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趋之若鹜的态度,已经证明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到2005年,我国银行业就要对外资全面开放,要想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就必须放开。因为混业经营的放开也是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2003年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三部法律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银行业三大法的通过,2003年轰轰烈烈的金融改革划上圆满的句号。 解读三部新法的内核,除了职能划分清楚明晰,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确立,那就是业内一直关注并呼吁的混业经营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业界普遍认为,一个混业经营的时代正在到来。 其实,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目前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通过并开始实施的,距今已有8年之久。分业经营的现状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 让业内人士欣喜的是,日前对《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的修改,使该部法律的前瞻性凸显,成为此次制订或修改银行业三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连续三项严厉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界限。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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