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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制度下的制度扭曲: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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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评职论文】 [摘要]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和实施债转股是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资产比率、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的重大举措。笔者通过对河南省新乡市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和债转股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以下结论:第一,不良资产剥离是相对成本较高的改革安排,是当前扭曲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银行)制度下的一种制度扭曲,它在事实上偏离了市场经济下资产管理的本质;第二,这一制度扭曲进一步导致一系列畸形后果:商业银行经营努力程度下降、激励不足和信用危机以及由此出现的不良资产增量进一步上升的趋势;第三,完全剥离或完全不剥离才是我国当前企业-银行体制下的最优选择。 一、引言 在1999年底中央统一部署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和债转股工作前,国务院和中央银行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是年度核销。在形式上,核销是间接手段:首先是国有银行在经营中遇到问题(假定主要是国有企业体制性问题造成的),然后中央按一定额度给予核销,因而对国有企业本身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它不能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和支出成本。剥离和债转股是直接手段,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处理,在划转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和相应利息支出,对两者同时实现减负。在此,有三个理论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第一,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是否必须通过剥离进行捆绑式改革,或者说,剥离是否成本最低的改革;第二,剥离会造成怎样的体制性后果;第三,怎样的制度安排才是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 二、非最优制度设计:部分式不良资产剥离 (一) 扭曲的制度安排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不良资产剥离都不是解决国有企业负债问题的最优途径。这是因为,在理论上,剥离只是一种社会资产再分配过程,把原来属于银行的资产划归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豁免国有企业应付未付债务。既然本质是豁免,完全可以采取国家财政直接向金融机构发行国有企业资产券的方式,把国有企业呆帐直接划归财政,分若干年偿还,至少可以省设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国有单位,减少继续吃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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